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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企业信息不属于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该没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