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自始至终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在量刑时更未体现;上诉人已尽最大能力在保险赔偿外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元,因无法达到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而未达成协议,上诉人不是有能力而不赔偿,原审判决在量刑时未予考虑;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等情节没有考虑,应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对上诉人逃逸后自首的情节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的情节均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等情节系在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情节,非法定量刑情节,原判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已对全案情节予以充分考量,量刑适当,故该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李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数额的确认:⑴医疗费,有本溪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门诊医疗费收据予以佐证,共计为885.49元。⑵死亡赔偿金,被害人刘某甲系某村村民,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生活、工作在农村,其死亡时未满60周岁,按照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297元计算20年,应为165940元(8297元/年×20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严某与其妻子郭酉香从2012年始直至事故发生时相随外出到处打工,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原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庆、张立芸、高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按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损失的观点,经查,本案属再审案件,原判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赔偿上诉人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观点,经查,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供认定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证据,原判根据王二庆的伤残等级合理认定其被抚养费合理合法。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肇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经查,张某甲系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且驾驶的冀B/×××××号教练汽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所有,肇事后该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拆修,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被害人系农业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镇,有关赔偿标准不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观点,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贾某某及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所提“原审法院应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友谊县公安局兴盛乡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王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贾某某所提“应由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贾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入逆向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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