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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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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