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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姜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姜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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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史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史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史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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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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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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