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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