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担任合肥银宏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组织的诈骗活动,在明知是诈骗行为后,继续招揽客户,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诈骗客户2名,共计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担任的是业务员工作,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虽是抓获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全部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担任合肥银宏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组织的诈骗活动,在明知是诈骗行为后,依然招揽客户,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诈骗客户4名,共计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担任的是业务员工作,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地位, 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虽是抓获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全部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担任合肥银宏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组织的诈骗活动,在明知是诈骗行为后,继续招揽客户,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诈骗客户10名,共计29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担任的是业务员工作,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担任合肥银宏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组织的诈骗活动,在明知是诈骗行为后,继续招揽客户,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诈骗客户9名,共计2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担任的是业务员工作,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虽是抓获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全部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担任合肥银宏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该公司组织的诈骗活动,在明知是诈骗行为后,继续招揽客户,办理“北银创投”消费卡,诈骗客户2名,共计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担任的是业务员工作,在本案中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虽是抓获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全部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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