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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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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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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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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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