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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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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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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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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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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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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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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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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帅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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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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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李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李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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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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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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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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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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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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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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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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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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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案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毛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案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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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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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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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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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缴纳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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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及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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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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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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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某某;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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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红、赵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系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某某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渔业资源修复。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赵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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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刑法三百四十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共计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张某某系2020年7月24日在宛城区瓦店镇闫河桥150米沿河北岸,使用自制电捕鱼器电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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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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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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