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光盘1张,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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