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退赃的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物品为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坦白并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的情节,根据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熊**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退出赃物,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本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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