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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志某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否构成九级伤残的问题。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为九级伤残,上诉人志某公司对此虽然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问题,根据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记载,被上诉人李某某自2011年08月27日入院,到2011年10月01日出院,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载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出院后应加强功能锻炼、保持创面干燥整洁。因被上诉人李某某被高压电击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判根据其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因为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2年7月,裁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11月,故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志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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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武某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舒某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程潮矿业公司和市社保局是否应支付护理费;二是本案是否超过时效期间。关于舒某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程潮矿业公司和市社保局是否应支付护理费的问题。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鄂州劳鉴字(2009)0265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舒某某工伤无护理依赖。2016年6月,舒某某向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同年7月13日,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舒某某同志工伤待遇信访件的回复》称,程潮矿业公司和舒某某收到鉴定结论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说明舒某某已经接受了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舒某某的护理等级做鉴定。舒某某上诉称,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09年1月10日作出的二级脑外伤符合生活护理条件,舒某某可享受护理费。本院认为,生活护理依赖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专门的鉴定,二级脑外伤并不表明存在护理依赖。舒某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工伤存在护理依赖,因此,舒某某主张存在护理依赖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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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文、武汉钢铁集团鄂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鄂钢公司是否应为郭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争议关键是《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问题。首先,从程序上讲,《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本案中,康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后鄂钢公司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明确约定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职工安置方案》,故该方案符合上述实施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次,从内容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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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湖北永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关于万某某与永某粮机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永某粮机公司为万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万某某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又与万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表明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永某粮机公司称其与张某签订承包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结算或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该合同。永某粮机公司记录考勤并制作工资表,表明其仍对万某某的工作实施管理。因此,万某某与永某粮机公司应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是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数额的问题。万某某系永某粮机公司职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永某粮机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万某某已就工伤保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劳动关系不明晰为由不予受理,依据法律规定,万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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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与湖北江某物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陈熙、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的上诉,(一)关于陈熙的用工单位。首先,上诉人陈熙在前往马来西亚工作前,在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工作了半年时间,接受江某物贸公司的管理;其次,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上均标明陈熙是江某物贸公司的职工,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称其是受托人无据;第三,在鄂州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的是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并不是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熙虽与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陈熙前往马来西亚工作是受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的委派,因此,其应与江某物贸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上诉人陈熙的用工单位是江某物贸公司,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上诉认为陈熙的用工单位是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陈熙的工资标准。陈熙的工作地点虽在马来西亚,但其在马来西亚工作的时间不到一年,故上诉人陈熙上诉请求按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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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与湖北江某物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陈熙、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的上诉,(一)关于陈熙的用工单位。首先,上诉人陈熙在前往马来西亚工作前,在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工作了半年时间,接受江某物贸公司的管理;其次,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上均标明陈熙是江某物贸公司的职工,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称其是受托人无据;第三,在鄂州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的是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并不是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熙虽与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陈熙前往马来西亚工作是受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的委派,因此,其应与江某物贸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上诉人陈熙的用工单位是江某物贸公司,上诉人江某物贸公司上诉认为陈熙的用工单位是江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陈熙的工资标准。陈熙的工作地点虽在马来西亚,但其在马来西亚工作的时间不到一年,故上诉人陈熙上诉请求按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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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鄂州宏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15日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炮工工作,该项工作属高危作业,而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仅是开卷扬车,其工作性质明显轻微,二人工资不可能完全一致,2013年11月14日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又重新开设工资帐户,如果黄道琼一直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上班,没有必要重新开设工资帐户,且发放的工资只有1000余元,与原来工资存在巨大差别。在一审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与上诉人刘某某情况一致,均证实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本人工资折上,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的家属开户的工资折上,另一部分是发放现金,且现实生活中井下作业的矿工工资均要高于其他工种。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工资组成除自己工资折中3,615.69元/月,还包含其妻工资折中的3,615.69元/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还有现金发放部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工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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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鄂州宏盛矿业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15日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炮工工作,该项工作属高危作业,而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仅是开卷扬车,其工作性质明显轻微,二人工资不可能完全一致,2013年11月14日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又重新开设工资帐户,如果黄道琼一直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上班,没有必要重新开设工资帐户,且发放的工资只有1000余元,与原来工资存在巨大差别。在一审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与上诉人刘某某情况一致,均证实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本人工资折上,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的家属开户的工资折上,另一部分是发放现金,且现实生活中井下作业的矿工工资均要高于其他工种。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工资组成除自己工资折中3,615.69元/月,还包含其妻工资折中的3,615.69元/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还有现金发放部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工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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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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