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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志某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否构成九级伤残的问题。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为九级伤残,上诉人志某公司对此虽然持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问题,根据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记载,被上诉人李某某自2011年08月27日入院,到2011年10月01日出院,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载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出院后应加强功能锻炼、保持创面干燥整洁。因被上诉人李某某被高压电击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判根据其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因为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2年7月,裁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11月,故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志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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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鄂州宏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15日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炮工工作,该项工作属高危作业,而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仅是开卷扬车,其工作性质明显轻微,二人工资不可能完全一致,2013年11月14日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又重新开设工资帐户,如果黄道琼一直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上班,没有必要重新开设工资帐户,且发放的工资只有1000余元,与原来工资存在巨大差别。在一审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与上诉人刘某某情况一致,均证实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本人工资折上,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的家属开户的工资折上,另一部分是发放现金,且现实生活中井下作业的矿工工资均要高于其他工种。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工资组成除自己工资折中3,615.69元/月,还包含其妻工资折中的3,615.69元/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还有现金发放部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工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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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鄂州宏盛矿业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15日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炮工工作,该项工作属高危作业,而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仅是开卷扬车,其工作性质明显轻微,二人工资不可能完全一致,2013年11月14日上诉人刘某某之妻黄道琼又重新开设工资帐户,如果黄道琼一直在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上班,没有必要重新开设工资帐户,且发放的工资只有1000余元,与原来工资存在巨大差别。在一审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与上诉人刘某某情况一致,均证实上诉人宏盛矿业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本人工资折上,一部分是发放到矿工的家属开户的工资折上,另一部分是发放现金,且现实生活中井下作业的矿工工资均要高于其他工种。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工资组成除自己工资折中3,615.69元/月,还包含其妻工资折中的3,615.69元/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还有现金发放部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工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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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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