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2、余某某的误工费是否计算合理。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辩观点评析如下: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被上诉人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被上诉人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被上诉人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鄂州支公司在一审中对余某某自行委托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出具的黄冈精院司鉴所(2018)精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余某某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被上诉人周金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为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七里界村,该居住地实际属于城区范围,且被上诉人周金某在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务工,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地亦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周金某的伤残赔偿金,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应否采信。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受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委托而作的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资质,其鉴定程序并没有瑕疵,同时,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没有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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