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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才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连才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连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连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07月31日起至2012年0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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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实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刘某平时表现较好,具备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罪风险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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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星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在三年以下处刑;2、被告人同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星打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积极救治,并及时打122报警电话报警接受询问;4、被告人李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对以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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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付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付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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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与自首重复评价;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经考察,可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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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且明知是无号牌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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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该行为属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又主动报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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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且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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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主动报案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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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汉东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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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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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积极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兰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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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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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及行人动态疏于观察,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汤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当庭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审 判 长  潘 玲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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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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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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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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