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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