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天飞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天飞 ...

阅读更多...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刑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张潇

阅读更多...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忽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徐某某和窦某某;金某海;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清梅审判员 冯稼耘审判员 宋世明 书记员: 许高一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