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苟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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