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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