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二人系互殴致伤,且二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互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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