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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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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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