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实施诈骗一次,诈骗金额较小,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邓某某诈骗集团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谢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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