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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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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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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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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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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垫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本案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被杨某某持扁担打伤与杨某某供述的事实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它证据与余某某的陈述印证,现有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查明余某某的伤情形成原因。第二,杨某某供述了手推余某某致其倒地的事实,但其辩解称手推余某某的目的是让余某某不再吵架并让其离开,其主观上无伤害余某某的故意。结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杨某某辩解的合理性。综上,现有证据不能查明余某某受伤的具体原因,且无法排除杨某某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合理怀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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