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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第一,刘某某不是废旧品回收门市的主要经营者,且其明确告知过妻子黄某某不要收购万某甲的铜线、铜排,之后黄某某收购万某甲的铜线时,刘某某仅有一次在场,刘某某单独收购万某甲的铜线也是在黄某某的授意下进行的,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其涉案金额较小,且系初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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