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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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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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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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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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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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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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