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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雷某)(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王某某未使用任何器械,且只踢了一脚,情节轻微;案发前本案三方当事人本不认识,无任何矛盾,本案系因偶发的纠纷引起的相互打架,且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当事人三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王某某已取得对方谅解;王某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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