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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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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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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头盔一个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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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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