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刘海英、赵辉关于“被告人坦白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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