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钟某己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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