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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亦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晓强审判员王恩锁审判员刘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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