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望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望某某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