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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