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董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危险驾驶的行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并未造成损害后果、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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