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事故发生在2009年,一审审结在2012年10月15日,本案事故致刘某某受伤致残,按当时的办案实践,一审法院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判决交强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总限额内承担受害人损失,并无不当。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系查明事实,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费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公司作为本案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由其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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