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5年12月入职,2008年1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为月薪工资制度,双方合同中约定上诉人确需加班的,应当书面申请,批准后享受加班待遇。但根据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看,上诉人实际应为保底加计件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多劳多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加班的初步证据,且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数额双方均没有异议。故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2012年8月24日上诉人以家中农务活太多,老人身体不好为由申请辞职,2012年8月2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各项劳动待遇,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7年1月入职,2008年1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为月薪工资制度,双方合同中约定上诉人确需加班的,应当书面申请,批准后享受加班待遇。但根据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看,上诉人实际应为保底加计件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多劳多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加班的初步证据,且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数额双方均没有异议。故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2013年2月23日上诉人以无法上夜班、时间太长为由申请辞职,2013年2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各项劳动待遇,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牛某某与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对入职时间存在争议,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2008年牛某某入职,牛某某提出异议,其提交工资卡在2005年12月开卡发放工资,应认定被告于2005年12月入职。对于牛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93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入职七年零六个月,牛某某未提交辞职申请,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与牛某某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被告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93元×8个月=23944元。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牛某某未能提供加班的初步证据,且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给原告发放的工资数额双方没有异议,对于牛某某主张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劳动合同到期后,负责钢构项目部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工作的于某,与该部门劳动合同到期的其他员工全部续签了劳动合同,恰未与其本人及其夫王师海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系因上诉人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恶意拒绝续签导致,责任不在被上诉人一方。综上所述,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汝端审判员 王荣秋审判员 李慧茁 书记员:冯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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