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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范某某、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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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兴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于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进行质证时,认可上面的字是其所签、手印也为其所按,也承认该借据为张德增所代笔书写,故上诉人张某某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张某某虽抗辩其对该借据中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并不是借款人,但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当庭询问,上诉人张某某能清楚分辨“证明人”和“借款人”的区别,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能够认知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其仍然签字确认,说明其认可该借据上记载的内容,故其应依法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张某某于诉状中主张该案件的事实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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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借款的过程和数额,双方已在结算单中予以明确,上诉人在结算单中签名予以确认,是对其欠款数额的认可,上诉人据此应承担清偿义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另外的工程施工中,被上诉人存在超领工程款的情形,双方已形成诉讼,应中止本案审理,重新核算双方债权债务数额,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确定的债权债务数额系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明晰,本案的审理并不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应按双方结算数额清偿债务,被上诉人是否在另案中存在超领工程款的问题,可在另案中直接解决,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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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按约向上诉人支付首付款,上诉人亦按约向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于2012年8月27日委托被上诉人丈夫办理涉案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并在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补充协议及公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由此可证实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主张的双方形式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房价款210000元,尚有96700元未付清,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被上诉人应于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之日向上诉人支付尾款96700元人民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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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牛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牛富安向武鸣峰(已故)借款3954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赵某某作为武鸣峰之妻,系其合法的继承人,在武鸣峰去世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牛富安给付借款39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过高,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且双方并未约定计息起算时间,故利息的给付应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即200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富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9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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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毕珊珊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军在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2286号案件审理期间,均明知案涉房屋由毕珊珊实际占有管理,李军无法将该房屋交付张某某,张某某、李军均未向法庭说明该情节,在此情况下,张某某、李军达成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军向张某某交付案涉的房屋,该调解书无法实际履行,且可能损害被上诉人毕珊珊的权利,一审判决撤销该调解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护。上诉人张某某主张,被上诉人毕珊珊与被上诉人李军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对借款行为的担保,毕珊珊无权取得本案所涉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是依据毕珊珊的诉讼请求,对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查,张某某与李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毕珊珊与李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某、毕珊珊哪一方可依据合同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张某某可对毕珊珊与李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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