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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