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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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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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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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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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