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的罪名与事实,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及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刘永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永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刘永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属逃逸、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永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阳驾驶无号牌超载农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春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春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春阳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春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朝阳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朝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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