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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昌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昌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昌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处理,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对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昌某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昌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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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肇事中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处理,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对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积极主动与两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取得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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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对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海某某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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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对附带民事部分,因原审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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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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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并超载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中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尚在治疗的被害人海某乙民事赔偿在其伤残鉴定作出后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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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处理,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对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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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灵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灵通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灵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灵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灵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灵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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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行为,依法比照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处罚。在犯罪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属于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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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其他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考虑赔偿数额,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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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党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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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与田某某、王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重伤、三人受轻伤、七人受轻微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在审理中发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原审法院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二审法院移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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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刑事部分判决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8)宁0402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王继红代理审判员陈继国二○一八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柴鹏鹏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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