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朱某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汪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否定,被告人又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认可。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李某1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杨某严重超载驾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与被告人杨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的XX号重型仓栅式肇事货车车主巴某按民事判决履行了义务,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杨某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姜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高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高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田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田某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跑,属于肇事逃逸,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杨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1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被告人孙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孙某1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未保护现场,驾车逃离,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公诉机关对王某1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王某1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1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公诉机关对张某1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1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1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黄某1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蒋某某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李某甲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李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黄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薛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薛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某某虽未对其他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其他被害人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各自的相关费用,同时表示对被告人衣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衣某某的犯罪情节、表现,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敖某某的犯罪情节、表现,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积极救治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到来,并委托在现场的人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案发现场,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综上,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公诉机关对吴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的第二天,即2014年10月4日,主动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杜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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