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可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串挂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且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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