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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孙颖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 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