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中95万元为合伙投资,并举出证据借款协议及合作协议,旨在证明其双方的合伙关系,本院认为,该借款协议的内容旨在将被告欠原告的借款转化为双方合伙投资款,但没有得到原告同意,原告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而在合作协议上双方均未签字,因此,该协议只是原告一方的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协商结果,因此,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并没有通过该协议转化成合伙经营关系,故该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合伙关系的有效证据。而该借款协议为被告妻子亲笔书写,被告张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对被告欠原告160万元事实被告予以自认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