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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