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穆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病,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粘网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010118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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