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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