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杜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起因特殊,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甲系初犯,并无前科劣迹,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主动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孙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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