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已退赃,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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