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挪用资金已归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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