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返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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